离婚后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可先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女方有权向法院申诉。
此类情况被视为侵犯了女方的探望权,法院将依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决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与时间,同时要求涉事双方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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