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米厢式货车属于轻型载货汽车, 1.8吨总质量≤6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4.2米厢式货车属于轻型载货汽车。根据准驾车型的规定,驾驶人需要持有C1或者更高驾驶证即可。根据国家分类标准厢式货车可分为微型、轻型、中型、重型四种,一般是按照质量和长度来区分的。按照质量和长度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1、微型:总质量≤1.8吨,车长小于等于3.5米;2、轻型:1.8吨<总质量≤6吨,车长小于6米;3、中型:6吨<总质量≤14吨,车长小于6米;4、重型:总质量≥14吨,车长6米以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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