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是县区街道一级的,一般只负责民事纠纷,搞点私人经济纠纷案件,影响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只负责社会影响巨大的重大刑事案,一般都是全国性影响的刑事案,而且是中国唯一具有死刑复核权的单位,同样接受上诉案件。
一、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四级的法院不属于隶属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法院的级别只是区分待遇而已。一般来说,上诉都是找上一级,比如基层不服可以找中级、中级不服可以找高级或者最高院,但是最高院不服的也没用,你可以申请复议。
二、
首先,我国法院组织和审判体制分为四级二审制,即,组织上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则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管辖特定案件的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以及海事法院。
所谓的“二审”制是指二审终审,即通常而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若经过一级法院审理后,若双方并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则判决经过一定期间后则生效,即并非任何案件均需经过二级审判方才终结生效。但存有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所审理的案件;
2)采用并非诉讼程序办理的纠纷(这与律师们通常所说的「非诉业务」意义上的「非诉」有所区别),如按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督促程序所办理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设立原意在于立足于立法当下的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诉讼,以及诉讼效率原理。但沿用至今,学界实务多有争论,二审制度仍有探讨余地。
在级别管辖下,各级法院有如下区别: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但下列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刑事案件
3)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4)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其中「辖区」是指超越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包括海事海商案件(我国所有的海事法院在层级上均属于中级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域名争端的民事侵权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以及与仲裁相关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在联系上,法院与检察院有所区别,即采取的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而并非领导制,这某种意义上是由法院审判中立所决定的。一般而言,上级法院通常采用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行使提审、再审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等方式行使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运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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