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社保
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1、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①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②已确认的《异地医保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③出院或诊断证明
④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
二、异地就诊
1、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2、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多垫付,由单位经办人凭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①参保人单位证明
②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③出院或诊断证明
④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⑤医疗费用发票
⑥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慢性
1、费用审核
①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③办理所需携带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2、申报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③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④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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