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我省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
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
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湖南出台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有着极为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滞后,新建学校少,导致大班额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制定出台本《条例》,有利于更好解决我省城镇适龄人口受教育的问题,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改善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青少年儿童‘有学上’‘上好学’,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惠及了民生。
《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条例》规定了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标准,《条例》规定,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条例》还特别明确,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做到与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三个“同步”,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条例》强化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条例》还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为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及学生安全,《条例》对可能影响到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以及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此外,《条例》还开辟了追责新机制。《条例》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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