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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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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

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法律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 1983年12 月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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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法律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 1983年12 月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省政协。
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 1983年12 月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对《统计法》中规定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的细化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颁布的。
国务院于 1987 年 1 月 19 日批准《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 年 6 月 2 日进行修订,2005 年 12 月 16 日进行修改,2017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以 681 号令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人口普查中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76 号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经济普查中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2004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15 号公布施行。2018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702 号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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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

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法律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 1983年12 月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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