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省政协。
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 1983年12 月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对《统计法》中规定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的细化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颁布的。
国务院于 1987 年 1 月 19 日批准《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 年 6 月 2 日进行修订,2005 年 12 月 16 日进行修改,2017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以 681 号令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人口普查中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76 号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经济普查中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2004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15 号公布施行。2018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702 号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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