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抬头(发票开票信息填)一般是填写交易双方中购买者的名字。
2、在填写发票抬头时如果买方是个人不一定要写买方的名字,也可以写上“个人”两个字。
3、如果买方为企业,发票抬头则是写买方的公司名,买方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要和发票抬头一起才能申请报销税费。
4、此外,企业必须出示纳税人识别号或者信用代码才能索要增值税发票。
发票的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种类分为海运提单、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即收货人)。发票的抬头必须是实际购买方,不可以乱写的。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普通发票抬头填入公司名称及税号就可以正常使用,不填地址及电话号码也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总结起来有几点需要注意: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3、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4、要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保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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