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外国刑事立法中,主刑往往还包括罚金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它是我国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成果,是我国的一种独创。
拘役则是一种短期的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执行上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原则上,在其劳动改造期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其表现,还可以每个月回家一至两天。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两者都是放在固定的执行场所当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执行方法上,徒刑的执行经历了从残酷到人道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在监禁制度上,陆续创立了独居制、沉默制、点数制、分类制、中间监狱制、自治制和累进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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