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二、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五、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六、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1〕216号)文件精神,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内设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设综合司、协调指导司、监督检查司、应急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等六个内设机构,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其他设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机关财务、后勤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管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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