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岗的决策者,是由政府集体决定的。下岗,职工下岗的简称,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造成的一种客观现象。职工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制度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下岗制度是改革必然的产物。是单位引入竞争机制的前提没有谁有权利这样做,但又是必须做,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情况很糟糕,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企业就是等死,但改革,部分人就得下岗,这是一个痛苦的决定。
下岗意味着重新开始,而且国家进行了大量的再就业辅助工作,下岗也进行了必要的补偿,加之一大堆的优惠措施,下岗是可以实行的,至少你看看,那些下岗再就业的人,他们绝大部分人都过得比以前抱着铁饭碗时好,许多人还创业成为了企业家,而这样的下岗行为也给当时的国企减了负,让其内部改革能够推动起来,现在许多国企都成为了世界级的企业,虽然那件事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的问题,但整体来看,那次大规模职工下岗的事件是一次非常漂亮的政府引导事件。
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
2.其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3.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
4.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5.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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