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开始阶段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执行异议程序,是指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其实体上的权利因法院不当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提起异议以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实体与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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