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政策:在参保县、市、区的一级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5%。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60%,每年有固定的闹小限额以及起付线标准,具体按照安徽省个市区政策为准。
住院报销标准:
1、在以及医院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起付线为200元。
2、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500元。
3、在市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为700元;在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起付线为1000元。
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在外省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最高不过超过10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算,报销比例统一为60%。
大病报销报销标准:
费用在5万元以内,报销比例为60%;费用在5-10万元以内,报销比例为65%;费用在10-20万元以内,报销比例为75%;费用在20万以上,报销比例为80%;大病报销的起付线在1-2万元内以内,省内最高限额为20-30万元,省外最高限额为15-2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在统筹区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8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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