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是党内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违犯党的纪律,或者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又不严重的,可给予这种纪律处分。
2、严重警告,是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一般是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一些,但又构不成更严重的党内纪律处分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对违纪错误性质严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所实施的纪律处分。党内职务包括党支部、党总支和各级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其成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及在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某个职务还是撤销其所有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组织可以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纪律处分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作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其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两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纪律处分的党员,可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决定是按时解除察看,还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留党察看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又犯有其他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其党籍。受到留党察看纪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党组织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纪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5、开除党籍,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以致被开除出党的纪律处分,是党内最高的处分。受到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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