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内容要系统全面
所谓内容的全面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管理制度,员工手册里都应当有相应规定。比如招聘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和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另外还有培训制度、报销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因此,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都应当有相应规定;二是具体某项制度的内容要完整。比如说制定奖惩制度,要有奖惩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奖励适用的范围、奖励的主要方式、不同奖励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奖励的审批程序、惩处的方式、不同惩处所适用的范围、惩处的审批等。
二是内容要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内容的合法性是规章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但不能违反《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也不能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国家机关出台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在制定规章制度也都是必须考虑进去的,稍有不慎,就会步入雷区。
三是可操作性要强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固然需要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作为基础,但是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条款规定要具体,要有可操性。有不少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怎么做,但是对于职工做或不做某一行为,并未规定该如何处理。或者是,制度条款的原则性过强,导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企业甚至在制度的执行上,制定了一些自我障碍条款,导致束手束脚。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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