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物,也称为废弃物或抛弃物,指原属者自发失去所有权的财物。
遗弃为财产权丧失的一种方法,任何人可对废弃物自由处理。
无论何种情况,遗弃物均不得被违法侵犯。
无主物,即无人所有或所有权不详之物,例如抛弃物。
其中,所有权不详并非指存在争议,而是无法确定所有人。
对于无主物,若无特殊法律规定,则适用先占原则获得所有权;
若有特别规定,则依规处置,如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属国家。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在民法中的定义,遗弃物也就是无主物。
当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此项规定对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垄断地位,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重要作用。然而类似小块的矿石、玉石等物普通个人发现的概率本身不高,发现的绝对数量也极为有限,确定此类物的无主物地位根本不足以对国家重大利益构成威胁。国家适当减少对此类物的所有权范围,确定其无主物地位,反而会减少纠纷降低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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