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3:15:26
(一)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二)对属于《中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三)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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