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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3:00:42
电话录音是视听资料,是诉讼证据的一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4、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5、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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