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1:19:16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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