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8:47:43
(一)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配更趋公平合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尤其是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就显得尤其不合理。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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