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9:21:25
【合伙】现代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现代世界各国对合伙都作出了一些法律规定,德国首先在民法典中将合伙定性为契约规定在债编中,《德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各合伙人互相负有义务,以由契约规定的方式促进达成共同事业的目的,尤其是提供约定的出资。”“德国民法把合伙看成是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商事合伙,承认商事合伙可以凭借自己的商号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独立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独立地参与法律诉讼活动。但不承认合伙的主体资格,《德国商法典》中对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也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认为二者均不属于法人”。大陆法系中其他典型国家:法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对于商事合伙规定却与德国大不相同。《日本商法典》第53条规定:“公司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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