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9:21:35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健全完善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类似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其根源于各类专业人士从业组织为解决其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的矛盾(即专业人士的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矛盾,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专业人士的个人信誉与公司法人独立性的矛盾),是一种全新的合伙形式。各国在立法上对这种企业形式均有较为严格、详尽和特殊的规定。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仅用寥寥五条确立这种特殊制度,显然存在诸多漏洞。为此,笔者期望通过如下三个方面的分析论证,探讨如何健全完善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问题。一、适用对象的有限性分析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成因考察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此类社团大多因投资无法收回而纷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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