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9:22:28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具有赔付义务。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费用。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6条可知,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顺序首先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其次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最后是侵权人。因此,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费用,仍可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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