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21:39:05
损害赔偿途径的多样化问题 根据"。谁创出或维持了一个危险源,谁就负有采取必要的防危措施的义务"。,"。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原理要求企业污染侵权损害社会,给环境和人们利益造成损失,就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来清除危险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在环境侵权救济赔偿中,加害企业是唯一的义务者和责任承担者,其要根据自身的财产进行赔偿损失。然而,由于环境侵权往往受害范围大,赔偿数额高,这时候受害者难以及时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而加害人也常因赔偿金额高昂而妨碍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会因此不堪负而导致破产。另一方面赔偿金额给付的拖延又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使受害人得不到快速有效的救济。对此有的学者提出限制性赔偿理论,使企业少承担责任,那就需要把责任进行分担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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