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21:35:45
【人身伤害赔偿】小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统一 案情:2001年10月3日晚9时许,张某携其年仅11岁的儿子,随同其他7人前往儋州市兰洋金融培训中心游泳池游泳。张某随他人入更衣室更换泳衣时,令其子在外等候。张某换好泳衣出来,不见其子,便召集同行者寻找,后在游泳池冷水池深水区水底找到,送往医院时已死亡。培训中心系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支行开办,1994年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管理。培训中心无营业执照,其游泳池一直对外营业并办理了相关证件。住宿旅客凭房卡进入游泳池,其他人须购票方可进入游泳。由于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购买游泳票后进入游泳池,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与培训中心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均未予以认定。而是按照处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认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9690元。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