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12:41:24
宅基地使用权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实而发生转移。在将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有权获取针对宅基地的腾退补偿。【基本案情:一户占用两处宅基地,岂有不还之理。】为解决委托人一家的住房问题,经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请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乡人民政府社员建房占地审批表》,经过了村委会和乡政府的批准。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难无钱建房,就由张某一家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张某与其丈夫还有另一处宅基地。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难一直租住本村公房。之后,委托人一家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过宅基地,无权再次申请。无奈委托人只能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宅基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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