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8:18:53
法律分析。停工留薪期工资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中的一种,其并不是工资,更不是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也属于工资。被告因工受伤,其没有上班是具有正当理由的,单位应当为其核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本身就属于一种工资,应视为劳动报酬,因本案被告向某至今尚在原告处上班,其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此,应支持被告向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对被告向某已经领取部分应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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