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5:45:36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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