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7:26:54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条款。2、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