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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21:58:43
法律分析:犯法,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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