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6:48:52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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