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8:07:29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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