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2:48:35
律师解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借款金额巨大,郑某主张借款为现金给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对于现金给付的事实难以认定。从借款原因、借条内容反映是刘某购房才借钱,但是从2012年之后刘某并没有任何购房的行为,所以郑某所陈述的借款的事实系虚构,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仅一张欠条不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借款的支付、给付的事实。相反刘某陈述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万元的借款并非是借款,而是分手费,该分手费则不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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