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4:58:39
1.免征与减征优惠。(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2)从事重点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税率优惠。(1)小型微利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20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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