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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2:38:28
杨某购买柴油后用假名写欠条欲赖账,债权人代某报警核实其债务人身份后诉至法院。日前,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支付代某柴油款20056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2010年8月间,代某多次运送柴油到工地给杨某作为工程机械用油。2010年10月26日,经双方结算,杨某尚欠柴油款20056元,杨某便以杨X的名义写了一张欠条。此后,代某多次要求杨某支付欠款,但杨某均以其尚未得到工程款为由拒付。2015年1月12日,代某遇到杨某,要求其付清尚欠的柴油款。不料,杨某却否认有欠款事实,并称欠条不是其出具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代某随即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调查,杨某承认欠条上的签名杨X为其本人所写。于是,代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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