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6:34:46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纠纷的归口处理部门是人力资源与社保障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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