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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1:02:59
法律分析:(一)申请。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二)受理。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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