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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1:08:26
法律分析:商标第九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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