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23:58:53
私房拆迁,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利益归产权人,由产权人对同住人进行补偿;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的问题,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中对“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定义为,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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