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0:14:53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本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我国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了杂质或者是异物,致使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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