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3 12:56:09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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