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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3 12:58:34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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