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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5 13:52:09
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工作生活,不可以长期外出务工。《社区矫正实施办》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一、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当收押的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1、骗取保外就医的。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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