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40:49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了重大修订。新《公司法》不但突破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而且推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尤其是在鼓励投资兴业方面,通过大幅下调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放宽出资形式,废除转投资数额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等措施,切实起到了给公司“松绑”的作用,为公司的蓬勃建立和自由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说原《公司法》对公司的种种束缚是事先预防措施的话,那么,在这种事先预防功能已显著弱化的情况下,就亟需强有力的事后救济手段来补缺。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制度种种创新的一个配套措施,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一种手段。下面笔者从理论上作一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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