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33:22
在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即使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江苏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否则股东资格原则上都应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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