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3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隐民股东拥有怎样的权利。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1、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2、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3、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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