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30 21:53:08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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