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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30 20:35:44
律师分析。通常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是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债权人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也就并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债权人真正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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