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30 20:40:05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贷还贷”处理。“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以贷还贷”主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影响到“以贷还贷”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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