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0 09:04:43
1999年7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的商品期房时在某报上作广告,夸大企业的规模,作虚假宣传,并承诺“六年还本”,消费者李某在获悉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并如期交清全部购房款。公司本应于第二年3月交房,李某多次催问,然而直至2001年3月时,李某仍未得到房子,而且原拟建房屋的土地上还是一遍荒芜,根本无房屋的踪影。遂要求房产公司解除合同,退回其全部购房款及赔偿其利息损失,担是该房产公司一再推脱。那么该房产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李某是否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本案的房产公司为了推销商品房,不惜在广告中对其自身形象、企业状况作虚假宣传的同时,对购房者作“六年还本”的虚假承诺,且经营者声称其2001年3月交房,实际过去一年多都没有兑现,足见其承诺的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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