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0:41:31
一、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现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现行《土地管理法》的45条规定,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但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对耕地化整为。零、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以及出台地方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等。二、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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